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1317号
申请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步国。
地址:介休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8177673225XE。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7月24日生,住介休市盛华丽苑C区。
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94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1330301390134250××××)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99475.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苏志清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阴日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