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38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山西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步国
第三人:介休市教育科技局,住址为介休市介公路**。
责任人:郝丕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介休市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邢育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海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