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81民初388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伟,山西战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步国

第三人:介休市教育科技局,住址为介休市介公路**。

责任人:郝丕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介休市教育科技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邢育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海珍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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