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81执920-2号
申请执行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介休市龙凤镇龙头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73号。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的区锦业路1号SOHO同盟第2幢4层。
法定代表人***。
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工程款1745804.31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2346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依据介休市人民法院(2017)晋0781执92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依法追加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被执行人内蒙古国电电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助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思安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于2018年2月14日前向龙泰伟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支付460000元;剩余2005717.53元四方自2018年3月起分18个月支付给乙方,前17个月每月支付11万元,第18个月支付135717.53元。支付方式为承兑汇票方式,每次付乙方需向甲方开具收款收据。鉴于本案分期履行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7民终2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及第三人继续清偿,如第三人不能按协议内容履行上述债权,日后,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申请人可再持原生效裁判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