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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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休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6)晋0781执恢78号
介休市xx村民委员会:
你/你单位与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2022)晋0781执1100号,裁定终结(2022)晋0781执1100号案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2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1.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支付/缴纳××××元;
2.承担案件执行费××××元。
收款人:介休市人民法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行
账号:6228401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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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
本院地址:介休市军民东路北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