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394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住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沙家营村。
经营者:曹艳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平,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罕北路1.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于殿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小兴,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与被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吴艳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