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与***、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03民初394号
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住土默特左旗台阁牧镇沙家营村。
经营者:曹艳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艳平,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罕北路1.9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于殿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小兴,女,住呼和浩特市。
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与被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原告土默特左旗新创轻型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吴艳霞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支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