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02民初2602号
原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殿有,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奇小兴,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莹莹,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哲榕,内蒙古百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5日向我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昝 东
人民陪审员   陈文登
人民陪审员   甄丽英
 
二0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