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0102执1164号
申请执行人:***,住呼和浩特市金玉泉南二环路盛世东源北区。
被执行人: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殿有。
本院在执行***与内蒙古联合建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依据生效的新劳仲裁字(2021)60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并以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2.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名单。综上所诉,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该案新劳仲裁字(2021)606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审判长 王 彦
审判员 马 莉
审判员 王金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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