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民终15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濮阳市乐县众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马仲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明伦街78号。
法定代表人:许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市恒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9)豫0923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瑞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