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3民初2053号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乐县。
法定代表人:马仲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