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李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923民初2053号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南乐县。
法定代表人:马仲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9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乐县。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