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盛世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盛世园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923民初2532号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4578441XG。
法定代表人:马仲培,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郑州市郑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保林,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住所地南乐县。
负责人:王新龙,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乐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28元,减半收取计4064元,由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冯利敏
审判员  武益新
审判员  王晓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