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南乐县三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902民初11172号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4578441XG,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马仲培,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南乐县,联系。
被告: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2MA47XGMA64。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黄河路与丽都路交叉口北崛起时代B座2109室。
法定代表人:韩红艳,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河南君洁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告:南乐县三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317360944L。住所地河南省南乐县城人民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郑国飞,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恒通公司)与被告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零尘公司)、南乐县三飞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称三飞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被告零尘公司法定代表人韩红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辉,被告三飞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国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三飞公司为原告与被告零尘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的中间人和担保方,在其撮合下原告与被告零尘公司于2020年7月8日签《车辆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被告提供的三辆荣威ERX5新能源汽车(其中一辆为赠送车辆),租赁期限为一年,原告支付押金、使用费、车辆保险共计19.8万元,被告提供了车号分别为:晥AD74094、晥AD74414和晥AD79132三辆车供原告使用,在合同正常履行过程中,被告在没有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利用车辆的备用钥匙于2020年11月6日晚上0点左右将三辆车全部开走。被告的行为存在合同欺骗和严重违约,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与被告的租赁合同,并赔偿原告所有租赁费用共计198000元;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零尘公司辩称,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车辆的交付义务,合同正常履行不存在违约情形,我公司没有人员将车辆开走,不应当解除合同返还费用,我们不清楚原告说的这个情况。
被告三飞公司辩称,我是原告与被告零尘公司之间的撮合人,事实是11月6日3辆车被开走了,连我自己的车也被开走了,我的车跟原告的情况一样,是我介绍他们签订的合同,车应该是被告零尘公司开走的。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8日,原告恒通公司经被告三飞公司介绍与被告零尘公司签订《车辆租赁合同》和《车辆赠送合同》各一份,约定由原告租赁被告零尘公司提供的晥AD74094、晥AD74414和AD79132三辆新能源汽车,租赁期限为一年,其中牌号为AD79132的车辆系被告零尘公司赠送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押金、使用费、车辆保险费等共计19.8万元,被告零尘公司将上述车辆交付给原告使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2020年11月6日晚0时许,上述三部车辆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人开走,现原告以被告存在合同欺骗和严重违约行为,要求与被告解除租赁合同,并赔偿租赁费用共计198000元。被告对原告提出的主张不予认可,不同意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为进一步查清涉案车辆去向以及是否存在其他租赁关系,本院委托原告代理人调取了以下证据:一、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台车,车牌:晥AD74414、晥AD74094、晥AD79132为我公司所有。这三台车在2019年10月租给了安徽省立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这三台车仍在合同租赁期内。特此证明”;二、安徽省立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证明一份:“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台车(晥AD74094、晥AD74414和AD79132)租赁给我公司,授权我公司租赁给安徽车划算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目前因该公司未按合同要求及时支付租金,我公司在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配合下将车辆于2020年11月19日予以收回。特此证明”;三、安徽车划算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一份:“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三台车(晥AD74094、晥AD74414和AD79132)租赁给安徽省立享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又将车辆租赁给我公司,我公司租赁给了朱新玮,因朱新玮未按合同要求支付租金,上述三辆车被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安徽车划算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将车辆于2020年11月19日予以收回。”
又查明,被告零尘公司出租给原告的涉案车辆系经第三方安徽熊小喵金服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朱新玮)授权出租给原告,同时向被告零尘公司出具承诺书:“自2019年12月起,由安徽熊小喵金服汽车有限公司授权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租赁的‘荣威’ERX5x新能源汽车(含本案三台车辆)所出现的租期未到车辆被提前收回的情况,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承诺在2021年1月13日前将6台车退还给客户,否则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在其所在地濮阳市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租赁服务协议、收据、增值税票据、电子银行承兑汇票、相关公司的书面证明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系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被告零尘公司出租给原告的三台车辆(其中赠送一辆)系经第三方安徽熊小喵金服汽车有限公司授权后转租给原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该车辆存在其他纠纷,被车辆所有权人环球车享合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和转租方安徽车划算汽车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联合收回,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被告零尘公司作为合同的直接缔约方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如被告零尘公司在此过程中也因此遭受损失,其可根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以及承诺书等内容另行主张权利。被告三飞公司系原告与被告零尘公司租赁合同的中间人而非合同当事人,且无证据证明三飞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故被告三飞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与被告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车辆租赁合同;
被告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车辆租赁费19.8万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72元,由被告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数提出副本,并按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濮阳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方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