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923执309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产业集聚区鸿宇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74578441XG。
法定代表人:马仲培,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乐县产业集聚区东环北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36881566863。
主要负责人:张瑞岭,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923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河南泰生瑞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3月10日前给付申请人31000元。申请人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了解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已记录在卷。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豫0923执30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本院将重新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宏飞
审判员  冯江波
审判员  张晓飞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吴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