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执277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与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902民终6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偿还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72950元。因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恒通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8月02日、9月08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共计零星存款。
2.经濮阳市车管所管理中心查核,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
4.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保险信息。
2021年6月18日,向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2021年6月18日,向濮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6.2021年11月03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濮阳零尘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2021年11月0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表示不申请进行现场调查,不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17295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马朝选
审判员  张喜朝
审判员  逯瑞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楚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