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3民终114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西)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794135491R。
    法定代表人:朱军桂,任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307。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蓓蕾,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上海市XX城(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李智平,男,汉族,1962年10月1日生,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住北京市。
上诉人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2020)陕03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0880元,减半收取15440元,由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有前
审  判  员    李宝萍
    审  判  员    彭  澍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王家英
书  记  员    刘宜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