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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民初1770号
原告:***,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被告: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569102466W,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马桥镇振兴南路136号。
法定代表人:侯卫东。
被告: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35445C,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高新大道195号院8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
被告: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MA1YHC3R5B,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仙林大道6号211室。
法定代表人:吴尚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兵,被告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靖江市中盛建设有限公司、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子江高速通道管理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同年5月19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尤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吴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