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智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20)陕0302民初5376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李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75658.34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对于陕西德汇工具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的部分,被执行人李智平在四分之一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