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

宝鸡市金台区华源标准件公司与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民初7727号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源标准件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294739248F。
法定代表人:徐莲芝,总经理。
被告: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221335445C。
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执行董事。
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源标准件公司与被告陕西四维衡器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源标准件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宝鸡市金台区华源标准件公司承担。
审判员  许小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韩露
书记员巩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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