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南执字第1938号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船舶电子大世界西区356室。
法定代表人赵庆龙,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1417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8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民初字第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陈德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