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南民保字第9号
申请人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258号船舶电子大世界西区356号。
法定代表人赵庆龙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申请人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为避免被申请人**在诉讼中转移财产,申请人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房产予以查封,查封价值以114,179,00元为限,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哈尔滨卓易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房产;
二、查封担保人张怡名下位于哈尔滨市南岗区房产。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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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张艳彬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