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28民初576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2716D。
原告***与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真实、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78元减半收取计1439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