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2民初12862号
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47299444444l。
法定代表人:邱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华,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900563592716D。
法定代表人:王进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冲,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莉,陕西守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长东船舶动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亚莉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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