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

***、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中***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428执保151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被申请人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原山西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路。
本院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鲁1428执保151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已申请撤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中唐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审判员  李佃富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