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276号
解除申请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刘文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御博,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徐培鑫,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与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作出(2021)陕0113民初1748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217.64元。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隆生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保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秦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0217.64元资金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党鹏英
打印:党鹏英校对:党鹏英2021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