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晋07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住西安市临潼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住寿阳县。
法定代表人:马新占,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治仲裁委员会(2016)长仲调字第0066号调解书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西安西高电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寿阳潞阳祥升煤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已履行500000元人民币,全部履行期限至2018年11月21日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晋07执2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