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中融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与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682执91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融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江苏中融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借款1000万元。二、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江苏中融生态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000万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7日起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97770元、保全费5000元,由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中融生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受理后,由郝文科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万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777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77400元(未预缴)。 执行中,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下列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 1、本院通过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信息。 3、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苏F×××××号车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21年2月24日至2023年2月23日,但未能实际扣押,已向被执行人发送责令交付车辆通知书。 4、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幢,位于如皋市××街道××路××号××幢、××幢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2021年4年20日至2024年4月19日),上述不动产本院(2020)苏0682执3175号案件处置中。 5、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南通市中央创新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工程款13551000元,因未结算,尚不具备提取条件。 6、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经营地调查,被执行人目前已经歇业不再经营。 7、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了高消费。 8、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于上述查封(冻结)财产,期限届满前,如需继续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冻)申请,否则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后该项查封(冻结)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执行人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本院已以其他案件处置,本案将依法参与分配。被执行人目前已歇业不再经营。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公告、执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5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章海涛 审判员  张 鑫 审判员  沈飞宇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