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执1283号
申请执行人: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王**。
被执行人:***,女,1968年12月23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执行人:冒洪波,男,1969年09月16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冒洪波。
被执行人:王志刚,男,1968年10月05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关于中投融资担保海安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冒洪波、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刚追偿权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21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21民初61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兴海
审判员 储 俊
审判员 王志勇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唐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