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682民初720号
原告:***,男,1966年1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168791963。
诉讼代表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