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执恢120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冒**。
被执行人:冒**,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申请执行人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682民初49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750万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止2020年6月21日的利息28093.75元、以7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21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利息、以750万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罚息年利率6.525%计算的罚息,并按罚息年利率6.525%承担应付未付利息的复利),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32250元、保全费5000元,均于2020年9月18日前履行。二、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给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位于如皋市如城镇××村××组、××组××、××、××、××、××幢,如皋市如城镇××路××、××幢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冒**对上述第一项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经(2020)苏0682执3175号立案执行终结后,以(2021)苏0682执恢1202号立案恢复执行,由审判员**非执行,由法官助理**负责实施。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本金75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22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5227元(未预交)。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保险机构、证券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经分析财产查询反馈线索及后续执行,执行情况如下:
1、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绿化、附属设施,成交价为21598200元。本院从上述拍卖所得款中扣除本案执行费65227元、案件受理费32250元、保全费5000元、网拍服务费3000元、评估费81850元、测绘费14963元、卖方税费860784.59元,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向其发放750万元。因本院已裁定受理对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指定南通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经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已将剩余13035125.41元转至其账户。本院另作出(2021)苏0682执恢1202号之四执行裁定书,裁定中止对本院(2020)苏0682民初4948号民事调解书中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
2、通过关联案件查询,发现冒**在本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被执行人冒**与案外人张**共有的位于如皋市××街道××新村××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2021)苏0682执1576号案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
3、约谈被执行人冒**,其申报有一处由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如皋市××室的不动产。由于该不动产已被本院(2019)苏0682执4072号案件作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冒**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经审查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苏068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冒**的异议请求。冒**因不服上述裁定,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4、至被执行人冒**所在地居民委员会调查,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冒**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四、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
综上,本案现已执行到位7602477元(含案件受理费3225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6522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已处置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冒**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受理对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中止对该公司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应依法向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未受偿的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682民初49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