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272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冒**。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22]第422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仲裁裁决书: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11月至2020年6月期间的剩余工资35780.3元、经济补偿225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执行,由法官助理***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欠款58355.3元,执行费775元(未预缴)。 执行中,本院经关联案件检索发现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有多起主体为被执行人案件,本院经审查已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苏0682执418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已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2022)苏0682破申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对对被申请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并已立(2022)苏0682破80号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受理了对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破产审查期间应中止对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22]第42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如经破产审查后未予受理,本院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蒋**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