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82破申79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17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申请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益寿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冒**。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对被申请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中园林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向被申请人送达破产审查通知书,告知被申请人异议权,异议期内被申请人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城中园林公司的企业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于1999年11月16日设立,登记机关为南通市行政审批局,注册资本7800万元,股东为南通中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冒**、杨小娟、***、***,经营范围为园林绿化综合工程设计、施工、养护;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等。 另查明,申请人***申请执行城中园林公司一案中,城中园林公司经本院强制执行仍未履行相应义务。同时,本院在办的被执行人为城中园林公司的案件共有15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3219万余元,其中涉及工人工资9件。另外,城中园林公司的已知财产包括:1、位于如皋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绿化、附属设施的拍卖款21598200元(上述资产设有多轮抵押债权);2、车牌号为苏F×××**、苏F×××**、苏F×××**、苏F×××**、苏F×××**等车辆;3、应收工程款100万元左右。目前,城中园林公司已于2020年6月底解散所有员工并停止正常生产经营。 本案系由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移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执转破审查后,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裁定,指定本院管辖本案。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债权人,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申请人的已知债务已高达3000余万元,而被申请人的主要财产即不动产又设有多轮抵押债权,且业已停止正常生产经营,被申请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破产原因,故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华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