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82执41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住所地如皋市。
负责人:***,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行员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冒**,男,1969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张**,女,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冒**。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冒**、张**、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68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冒**、张**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借款本金898370.19元、截止2021年9月23日的利息17446.14元(含罚息969.16元),以及自2021年9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898370.1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0.145%后上浮30%计算罚息,并以罚息利率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冒**、张**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冒**、张**的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四、驳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公司如皋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85元,由冒**、张**、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非执行,由法官助理**负责实施。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98370.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5元、执行费11613元(未预缴)。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仅有零星存款,与本案执行标的额相差较大,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1月27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8处,于2022年1月29日冻结被执行人冒**名下银行账户1处,于2022年6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张**名下银行账户2处,冻结期限一年,实际冻结被执行人张**名下存款10.61元、被执行人冒**名下存款1326.72元。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冒**名下存款1326.72元,并将该款项转为执行费。
3、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苏F×××**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苏F×××**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冒**、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查封上述车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4、通过全国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冒**、张**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记于被执行人冒**、张**名下位于如皋市××街道水××新村××室的不动产已被本院(2021)苏0682执1576号案件拍卖,拍卖所得款项尚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被执行人冒**向本院申报其购置一处由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位于如皋市××室的不动产。由于该不动产目前被本院(2019)苏0682执4072号案件作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冒**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审查后于2022年3月30日作出(2022)苏0682执异52号执行裁定,驳回异议人冒**的异议请求。冒**因不服上述裁定,已向本院提起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5、***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如皋市××街道××、××组×、×、×、×、×幢及如皋市××街道××路××号×、×幢的不动产。本院于2022年2月9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本院在(2021)苏0682执恢1202号案件执行中,已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绿化、附属设施,成交价为21598200元。由于***申请对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将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2年7月13日作出(2022)苏06破申49号民事裁定,指定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6、***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位于如皋市如城街道××、××、××、××组,如皋市××街道××村×、×组的不动产【土地证号为:皋国用(2012)第××号、皋国用(2012)第××号、皋国用(2015)第××号、皋国用(20**)第××号】。本院于2022年3月30日轮候查封上述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其中皋国用(2012)第××号、皋国用(2015)第××号地块首封法院为本院,经抵押权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商请,本院依法将处置权移送该院;皋国用(2012)第××号、皋国用(2013)第××地块首封法院为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7、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当地居委会工作人员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通过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冒**、张**、南通市中冶文化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城中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均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未执行到位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9、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
10、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执行进程,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标的为:本金898370.1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2885元、执行费10286.2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发现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所查封的车辆因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所查封的不动产或已被本院另案处置,或由他院首封,本院无权处置。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682民初76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非
审 判 员 张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葛 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