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执6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
法定代表人:王声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皖1802民初66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欠款1836200.5元及利息,以及执行费2072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证券、工商的财产信息;
2、被执行人名下位于铜陵市网点的不动产已被我院另案拍卖,本案分得案款178259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3、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重新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魏敬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