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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802民初7513号
原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
州经济开发区金坝分区金桥大道9号,组织机构代码代码55016725-1。
法定代表人:李良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进,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塘商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1533010740
法定代表人:王声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华军,安徽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宣城市兴达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美龄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