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民初2508号

原告:泊头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1348003878E。

法定代表人:王洪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河北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景津集团北100米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60185573P。

法定代表人:吕民,该公司执行董事。

泊头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立案。原告泊头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泊头市祥云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良忠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马淑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