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乐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402民初2319号
申请人:德州乐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鑫源大道19号。
负责人:曲广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金池,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2559号。
负责人:吕民,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被申请人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81×××05)的银行存款4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德州市海洋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81×××05)的银行存款4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贾向民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雅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