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信意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一中执字第210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信意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号旺座国际城D座205室。
法定代表人王占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日迅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43号青云当代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曲明,总裁。
西安信意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日迅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争议仲裁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028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北京日迅在线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八万二千五百一十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裁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二、冻结、划拨北京日迅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申请执行费一千一百三十八元。
三、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日迅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执 行 员 闫帮
二○
书 记 员 齐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