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0774号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渭河桥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云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告:西安市高陵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高陵分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城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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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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