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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11号 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咸阳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5961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4月25日作出了(2023)陕0103民初821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