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429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陕西建工集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2545.33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作出了(2023)陕010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22545.33元或查封等值的其他财产,期限自送达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萍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