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923号
原告:陕西琪豪护栏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言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琪豪护栏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原告陕西琪豪护栏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琪豪护栏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琪豪护栏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陕西琪豪护栏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付)。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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