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524号 原告:陕西鼎诺恒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大***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 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陕西合盛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陕西鼎诺恒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陕西合盛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 原告陕西鼎诺恒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五被告立即偿付承兑汇票金额10万元整;按银行同期LPR利率计收利息2384.5元(100000*3.7%,自2022年5月13日暂计至2022年12月31日);2、被告陕西合盛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及其连带保证人***支付其承诺的该票据贴息金额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21年7月21日收到陕西合盛荣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的10万元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为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且二被告承诺为该票据贴息8000元整,至今未兑现。该汇票背书转让人为长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人为陕西金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兑人为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票到期后因承兑人账户余额不足而拒付,致使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至今无法实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票据追索权诉讼,依照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对涉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应当移送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妍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