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凯德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焦作市凯德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8民终6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神州路3060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占全,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凯德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神州路3060号。
法定代表人柯君丽,总经理。
上诉人焦作市华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凯德电力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16)豫0811民初26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裴永胜
审判员  张前进
审判员  董艳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