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一品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一品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05民初724号
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月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委托代理人:季洁,江苏法德东恒(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一品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钟楼区五星街道新丰村委花二队/div>
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诉常州一品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25元,由原告南京莱蒙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