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游国英、游国清等与江西省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2296号
原告:游国英,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孝武,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国清,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孝武,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外商中心)四单元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1622210B。
法定代表人:郑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登峰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ULUB9N。
法定代表人:徐晔,该公司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国英、游国清与被告江西省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原告游国英、游国清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国英、游国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游国英、游国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计3,467元,由原告游国英、游国清负担。
审判员  方文力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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