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1121民初3984号
原告:游国英,女,196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经济开发区。
原告:游国清,女,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建华,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孝武,江西尚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凰西大道登峰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ULUB9N。
法定代表人:徐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团村村委会,住所地江西省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董团乡董团村。
法定代表人:游裕福,该村村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高慧,该村党部书记。
被告:江西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口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MA35YAQM5J。
法定代表人:邱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广信大道交叉口东北角(外商中心)四单元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581622210B。
法定代表人:郑俊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庆,江西帝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游国英、游国清与被告上饶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董团村村委会、江西华阳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省饶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游国英、游国清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游国英、游国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游国英、游国清撤诉。
案件受理费6,934元,减半收取计3,467元,由原告游国英、游国清负担。
审判员 严志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黄伟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