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浪诚建材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2执1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浪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同和街斯文井同和路408号440房。
法定代表人:许剑威,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楼五层5-B1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董事长。
广州市浪诚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仲裁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京仲裁字第13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浪诚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给付人民币四十一万一千五百二十九元及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土地、证券、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对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予以扣划。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其对本院执行无异议。
3.本院于2021年9月8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限制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高消费,于2021年9月8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9月13日将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共计人民币191946.94元发还申请人广州市浪诚建材有限公司。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除上述已发还案款外剩余未能执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浪诚建材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玮珂
审 判 员 陈海川
审 判 员 詹 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曹 品
书 记 员 杨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