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197号
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108号3楼自编A68(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赵焕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毓红,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文,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楼五层5-B1号。
法定代表人:吕明。
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616.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或冻结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为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9616.8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或冻结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18.08元,由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 印
审 判 员  李汉一
审 判 员  李 琴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雅迪
书 记 员  韩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