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与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2财保38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北路108号3楼自编A68(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三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民旺园31号楼五层5-B1号。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仲裁财产保全案件,本院于2022年6月27日作出(2022)京02财保197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19616.8元。本院于2022年7月5日依法冻结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账号:1********),应冻结人民币119616.8元,实际冻结人民币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北京仲裁委员会已作出撤案决定书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帝峰建材(广州)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对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建自凯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110061242018010035848中存款人民币119616.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一 审 判 员 廖 慧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壤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