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

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民辖终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以南迅捷大厦1幢2单元601室复式楼下。
法定代表人:孙霞,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上诉人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7)皖0111民初42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人也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是陈杰个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合肥市新站区,故本案应由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审原告***的诉请、理由及依据来看,***是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张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纠纷归属于专属管辖,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工程项目铁四局机关大院景观喷泉在合肥市包河区境内,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的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海青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知龙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