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103执2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0787457663。
法定代表人:高祥,董事长。
被执行人: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双七路以南迅捷大厦******复式楼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30914097。
法定代表人:孙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饶爽,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孙霞,女,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饶浩淮,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男,196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瑶海区。
被执行人:**,女,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本院在执行合肥兴泰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合肥芳草地园林有限公司、饶爽、孙霞、饶浩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8月1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饶爽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房产以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路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饶爽名下位于合肥市新站区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以及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路房产(产权证号:合产××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程**
审判员***
审判员朱律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